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某便利店内,尹某先后五次盗走某品牌花生油,总计五瓶,价值人民币692.5元。2018年8月9日12时许,尹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盗走鲁花牌花生油两桶、男士腰带一条。公诉机关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尹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官轻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犯盗窃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尹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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