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1日10时40分许,罪犯王换换驾驶电动三轮出租车,来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乡祥和家园南门附近等候租乘。其间,被害人谢某在祥和家园门口欲乘车,王换换见状以顺路回家取手机及少收租乘费为由,让谢某搭乘其三轮出租车。王换换拉乘谢某行驶至临河区污水处理厂北侧时,产生奸淫之念,遂将车停下,用车上的绳子、毛巾分别将谢某手脚捆绑、嘴堵住,将谢某带至其租住的临河区曙光乡晨光四社其租房内,对谢某多次实施强奸。当天21时许,王换换恐行为败露,产生杀人灭口之念,用胶带纸将谢某嘴封住,用布条将谢的眼、脸蒙住,用绳子将谢的手、脚等处捆住,驾驶三轮出租车将谢带到临河区污水处理厂东北侧排污渠桥上,将谢某推入污水渠内致谢溺水死亡。
本案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换换无视伦理道德,良知、人性泯灭,竟因私欲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谢某挟持至其租房处对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后唯恐犯罪行为败露将被害人杀害灭口,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及故意杀人罪,并数罪并罚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换换的犯罪行为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不仅告慰了受害者的家属,使正义得以伸张,更是向社会彰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犯罪分子最终将得到法律的严惩和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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