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顺义区开了一家兰州拉面馆,曾雇佣马小某在其店内从事烤羊肉串工作。
马小某离职后,于2018年10月14日在清真美食工作交流、中国兰州牛肉拉面微信群内发出了“封杀令”:北京市顺义区某处有个兰州拉面馆,老板叫马某,员工辞职走人不给工资,就是给工资还乱扣,里面的羊肉串还是用鸭肉,到目前为止拖欠3名员工工资不给,找活的兄弟姐妹们注意了,只求转发……
马某称,马小某在离职后多次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实言论,导致自己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查和罚款,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所以起诉要求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
马小某辩称,自己在网上说的都是事实,不是胡编乱造的。
马某承认,还有2个人的工资没有结清,但认为自己除了卖清真食品外,卖其他的食品也是自己的权利,其他人的工资与马小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称马小某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但是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马小某存在上述情形。相反,根据马小某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单等证据来看,马某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用鸭肉冒充羊肉等事实,因此其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封杀令中所陈述的内容基本属实,并未编造、夸大,也未使用侮辱性语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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